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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
    1.收费对象: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驻新单位、个体经营者、城市居民、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。.
    2.收费标准
    ①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,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;
    ②商场、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.30元,101—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.20元,501—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.15元,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.10元;
    ③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.20元,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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